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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75号)规定执行。
  五、民航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五)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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