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单位不得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牵头或参与产品研发类课题的申请。
三、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截至2012年12月31日);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并有固定的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4.在承担任务期间,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用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
5.过去3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可作为课题负责人。
港澳台科技人员:满足上述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中第2-5项条件;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必须由课题责任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者):满足上述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中第2-5项条件;正式受聘于课题责任单位,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责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必须由课题责任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三)在“十二五”计划期间,每人最多可参与两项本专项课题申请,且只能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一项本专项课题。鼓励相应领域和专业“千人计划”获得者牵头或参与课题申请。
四、课题申报书撰写要求
(一)申请材料。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
2.附件材料。包括:
(1)申报材料一览表;
(2)申报单位投入资金保证书;
(3)联合申报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如申报单位为企业,应提供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遵守科学道德,按要求认真填写课题申报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请。
本专项对课题申报进行信用记录,对在课题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记入信用档案,在3年内取消个人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