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私募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及可能的还本付息风险。
五、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私募债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私募债券是证券市场新的投资品种,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尚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发生变化,可能会对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六、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未能详尽列明私募债券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应当对其它相关风险因素也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债券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签署栏:
本人(投资者)对上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承诺本人具备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愿意参与私募债券的投资,并愿意承担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特此声明
股东代码:投资者签名:签署日期:
(本风险揭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证券公司留存备查,一份由委托人保存)
附件5:
XX 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报送格式
序号
| 股东代码
| 股东名称
| 身份证号
| 风险认知书签署日期
| 交易权限开通日期
| 报送会员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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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EXCEL 表格为2003 年版格式。每次报送均为全量数据,用固定的文件名覆盖上一次报送
的同名文件。各会员当日若无新的合格投资者,则无须报送。2、股东代码为10 位固定长度的数字字符串。3、股东名称的最大长度为30 个汉字字符。4、身份证号的最大长度为40个ASCII 字符,对于法人,身份证号应当填写为企业注册号码。5、日期格式为YYYY-MM-DD,如2012-05-08。报送会员代码只能填写为各会员自身的会员代码。
附件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 号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甲方在其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为乙方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私募债券转让服务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完备的,甲方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为乙方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本协议中申请提供转让服务的私募债券基本情况如下:偿债保障金开户账号:
私募债券名称:
私募债券简称:
私募债券代码:
面额:
发行价格:
期限:
票面利率:
发行总量:
募集资金数额:
偿债保障金开户银行名称:
偿债保障金开户账号: :
转让服务平台: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私募信用评级(如有):
担保人(如有):
担保物(如有):
接受备案发行文号:
第二条 乙方承诺按照私募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偿债保障金专户管理要求和特殊情况下的限制性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
第三条 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向乙方提供转让服务的私募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在甲方向乙方发行的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期间,若私募债券发生认股权行权、债转股、回售或者赎回等业务时,甲方不为此类业务提供转让服务平台,由乙方自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提供转让服务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乙方应当于甲方提供转让服务前五个工作日内在甲方会员业务专区或者经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关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会员业务专区或者经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付息公告、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如有)、私募债券转股、回售及赎回等业务提示性公告和结果公告(如有)、重大事项公告(如有)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私募债券(如有)等信息。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若指定专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