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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3、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两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4、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应当加以必要的说明。

  (八)募集资金运用
  1、发行人应当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2、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可以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九)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六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其他重要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
  2、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该诉讼或者仲裁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名称;
  (2)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日期;
  (3)诉讼或者仲裁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4)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原因;
  (5)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6)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者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十一)仲裁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发行人应当披露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拟报备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仲裁、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等内容。

  (十二)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当由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2、承销商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当由项目主办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发行人律师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当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4、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当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5、承担资信评级业务(如有)或者者资产评估业务(如有)的机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者资产评估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者资产评估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当由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者资产评估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信评级机构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十三)备查文件
  1、募集说明书结尾应当列明可向承销商进行查询的备查文件。
  2、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本所接受备案通知书;
  (2)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5)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如有下列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1)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2)资信评级报告;
  (3)担保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4)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5)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6)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附件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报送格式

  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名称:

序号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企业注册号

任职类型

职务

任职状态

入职日期

离职日期

 

  

 

 

 

 

 

 

  

 

 

 

 

 



  附件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模板

  投资者在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前,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充分了解私募债券的特点及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考虑是否适合参与。具体包括:
  一、私募债券在交易所转让服务转让,但证券交易所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知晓私募债券信息披露渠道,仔细了解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所刊内容,特别是可能对私募债券收益产生影响的各类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详细了解私募债券转让的业务规则,充分关注其可能存在无法进行转让的风险。按照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 人的转让将不予确认,在私募债券持有人达到一定数量时,投资者可能出现无法进行转让的情况。同时由于私募债券的收益和风险特性,私募债券的转让可能不活跃,投资者随时达成转让的意愿可能无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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