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注:①若是两个及以上发行人以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应当分别列出各发行人相关信息,且所列出的发行人数量与第一栏“发行方式-集合发债-发行人数量”勾稽一致;各发行人计划发行金额合计与下一栏计划发行总额勾稽一致。
  ②担保具体条款包括:具体担保情况、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人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情况、担保人累计对外担保情况、担保物评估机构和评估价值、担保物权属情况、担保责任及担保附加条款等。
  ③本表格所有项目都是必填内容,请填写完整后提交。

  附件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南的要求编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备案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三)本指南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南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四)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私募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私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期私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私募债券时,应当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下文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认购本期私募债券,视作同意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私募债券受托人管理协议、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五)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当标有“XXX 公司非公开发行××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当载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当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2、发行人应当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3、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4、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二、募集说明书
  (一)发行概况
  1、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接受私募债券备案的单位、时间、文号以及备案规模;
  (2)私募债券发行相关情况,包括私募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若分次发行的,披露各期发行安排;
  (3)私募债券产品设计,包括债券票面面额、发行价格、存续期限、票面利率、计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付息日和本金兑付日、提前偿还本金安排(如有)、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选择权条款(如有)、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如有)、担保措施及担保方式(如有)、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偿债保障机制以及限制股息分配措施等;
  (4)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5)私募债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信用级别(如有);
  (6)承销商及承销安排。
  2、本期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服务安排
  (1)认购期限;
  (2)发行结果公告日期;
  (3)申请提供转让服务的地点与平台;
  (4)人投资者的约束条件。
  3、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当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1)发行人;
  (2)承销商;
  (3)律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
  (5)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6)担保人(如有);
  (7)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8)收款银行;
  (9)申请提供私募债券转让服务的证券交易所;
  (10)私募债券登记机构;
  (11)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二)风险因素
  1、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私募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当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2、发行人应当有针对地披露与本期私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性描述。
  3、发行人应当披露下列风险因素:
  (1)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①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私募债券收益的影响;
  ②流动性风险。本期私募债券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③偿付风险。本期私募债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④本期私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本期私募债券有关约定潜在的风险,如偿债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偿付安排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⑤资信风险。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资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信风险;
  ⑥担保风险(如有)。担保人资信或者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影响等。
  (2)发行人的相关风险:
  ①行业风险。发行人因行业所在的阶段、行业所面临的困境而可能存在的风险;
  ②财务风险。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
  ③经营风险。发行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者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者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④管理风险。发行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可能诱发的私募债券本息偿付风险,如因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及其可能对私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
  ⑤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发行人的影响。
  4、发行人如披露风险的相应对策,主要应当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

  (三)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如有)
  1、发行人应当披露所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对本期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2、发行人如披露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至少包括下列情况:
  (1)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