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申请材料与签订协议
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
私募债券承销商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转让服务申请”栏目提交转让服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服务申请书;2、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须提供原件);3、转让服务推荐书;4、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专员和主承销指定督导员联系信息等。
私募债券转让前,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见附件6)。
二、转让服务平台与相关规定
私募债券投资者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进行私募债券转让。
在协议平台进行私募债券转让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转让私募债券投资者,应当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证券账户)。
2、本所私募债券代码区间为“118001-118999”,私募债券代码按顺序编制。
3、协议平台接受私募债券投资者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 、13:00 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4、私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01 元。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 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私募债券当日收盘价为债券当日所有转让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5、私募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 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6、试点初期,协议平台仅接受私募债券投资者“成交申报”指令,不接受“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指令。“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7、私募债券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私募债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8、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9、承销商可以通过协议平台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做市。
三、转让成交信息披露
私募债券转让成交信息在协议平台即时披露,并于每日收市后通过本所网站-综合协议平台栏目(http://www.szse.cn/main/ints/)向市场披露。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交易单元名称和代码等。
四、暂停、恢复及终止提供转让服务
(一)暂停、恢复提供转让服务
本所会员专区以外的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发布的尚未披露的私募债券相关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私募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提供转让服务,直至按规定在会员专区发布相关公告后予以恢复转让服务。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对私募债券及其衍生品种采取临时停止提供转让服务的措施,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恢复。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私募债券临时停止提供转让服务,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暂停提供转让服务:
1、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2、未按照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要求履行义务;
3、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暂停提供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后,上述所列情形消除的,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提供转让服务的申请,本所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恢复提供转让服务。
(二)终止提供转让服务
私募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提供转让服务:
1、发行人有上述暂停提供转让服务中第1、2 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发行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3、债券到期的。
属于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第1、2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作出是否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的决定。
属于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第3 项情形的,本所于私募债券到期前五个工作日终止提供转让服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私募债券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私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与格式见附件7)与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本所对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前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披露《关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8)。
3、私募债券付息两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付息公告》。
《私募债券付息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简称和代码、债券发行总额、债券存续期间、票面利率、债权登记日、除息日、派息日、派息金额以及税务处理等内容。
4、私募债券兑付五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兑付公告》。
《私募债券兑付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简称和代码、债券发行总额、债券存续期间、票面利率、债权登记日、摘牌日、到期兑付日以及兑付金额等内容。
5、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申报起始日前,发行人应当至少披露三次《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提示性公告》;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实施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结果公告》。
《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提示性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简称和代码、转股/回售/赎回申报期间、申报方式、转股/回售/赎回价格、股权分配日或者回售/赎回资金到账日等内容。
《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结果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简称和代码、转股/回售/赎回业务发生前后对债券托管额的影响以及新增转股数量等内容。
6、发行人可以根据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选择是否披露定期报告。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当事人与承销商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转让达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相关情况。
8、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发行人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3)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4)的重大损失;
(5)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6)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或者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二、信息披露方式与流程
上述发行人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中,除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可以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或者由承销商向指定合格投资者披露外,其他信息披露均应当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向私募债券持有人等合格投资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