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120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