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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海市场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分别完成资金与债券的交收。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逐笔金额结算方式的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成交数据进行逐笔清算,计算出结算参与人每笔转让的应收(应付)资金(债券)数量,并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债券与资金的交收。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私募债券逐笔金额清算结果,按转让成交顺序逐笔检查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应付债券结算参与人卖出证券账户中债券是否足额,检查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转让数量,不办理部分交收。如单笔债券转让的应付资金或债券不足,本公司继续按转让成交顺序进行下一笔债券转让的资金、债券检查和办理交收。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债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应收资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将相应债券从卖出
  客户的证券账户代为划付至应付债券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转至应收债券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拨至其买入客户的证券账户。
  买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不足,或者卖方结算参与人应付债券不足的,则本公司做交收失败处理。由于结算参与人应付债券或资金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的,由违约方结算参与人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将把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采用纯券过户结算方式的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成交数据,检查应付债券结算参与人相关卖出证券账户中债券是否足额,检查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转让数量,不办理部分交收。应付债券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债券从卖出客户的证券账户代为划付至应付债券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转至应收债券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拨至其买入客户的证券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私募债券采用纯券过户结算方式的,相关结算资金的划付可选择本公司代收代付方式完成。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办理资金的代收代付。因资金不足导致的资金划付失败,由相关责任方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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