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私募债券初始登记申请;
(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私募债券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
(三)承销协议;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五)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
(六)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
(七)发行人最近年检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
(八)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十)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发行数据,办理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由于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其他因发行人原因导致登记不实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
第八条 私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的,或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本公司依据私募债券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私募债券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以下变更登记:
(一)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引起的过户登记:
(二)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引起的过户登记;
(三)司法冻结与扣划;
(四)质押登记;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公司向发行人提供以下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一)按照双方约定,定期向发行人发送持有人名册;
(二)因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派发本息等原因发行人申领持有人名册;
(三)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取得持有人名册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持有人名册。因发行人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私募债券本息的,应当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将用于派发私募债券本息的资金划转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