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
第三条 私募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取得其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
第四条 本公司通过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办理私募债券的集中登记。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登记、托管及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通过其A股证券账户进行。
第六条 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