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工作,规范生产行为,解决突出问题,国家局定于2012年5月下旬至9月下旬,在全国范围内突出重点集中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委托生产是否落实委托双方的法律文件、往来票据,产品质量责任,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标识是否规范,生产过程是否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二)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批准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情况,产品说明书及标签内容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三)是否执行原辅料索证索票、原料供应商审核、以及主要原料供应商现场核查等制度;
(四)原辅料进货是否检验,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是否按照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尤其是铅、砷、铬等重金属是否符合规定,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检验数据均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
二、重点检查品种
(一)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易发生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品种;
(二)使用螺旋藻、蜂胶、阿胶、珍珠粉、鱼油等原料生产的品种;
(三)胶囊剂、软胶囊剂品种;
(四)存在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品种;
(五)近3年来监督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的品种。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发文即日至2012年6月30日)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迅速部署,督促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所有生产企业均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及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所在地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