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低速载货汽车:指最高设计时速小于等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每侧驱动轮为两个轮胎的六轮汽车,视同为四轮汽车。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在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包括下列险别:
(一)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车身划痕损失险
4、可选免赔额特约险
5、新增设备损失险
6、代步车费用险
7、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险
8、指定专修厂特约险
9、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二)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之中任何一个险种的基础上,都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4、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6、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 因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 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 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 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7、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9、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给予保险费优惠。
附加本特约条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率不超过25%。
10、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11、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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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
本费率方案由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两个部分组成。
一、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表
(一)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表包括基准费率表和费率系数表两部分。
(二)基准费率表包括: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基准费率表(一)、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基准费率表(二)。
(三)费率系数表包括: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
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说明
电话营销专用费率只适用于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2吨以下货车或低速载货汽车。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个人非营业2吨以下货车:主要指个人所有的通用载货车辆或厢式货车、载重质量在2吨以内。
3、低速载货汽车:最高设计时速小于等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每侧驱动轮为两个轮胎的六轮汽车,视同为四轮汽车。
4、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二)各险种保险费计算
(1)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时,按照车辆种类、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机动车损失险标准保费:
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费=固定保费+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费率。
以下表为例说明保费的计算方法。
车损险费率表(局部)
例1:假定某5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以下,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458元,费率为1.088%,则该车辆的保费=458+10万×1.088%=1546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15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458+15万×1.088%=2090元。
例2:假定某载货量为1.5吨的个人非营业货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06元,费率为0.791%,则该车辆的保费=206+5万×0.791%=601.5元。如果保险金额变为8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206+8万×0.791%=838.8元。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按照车辆种类、座位数/吨位数、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标准保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标准保费是指按照投保车辆的车辆种类、座位数/吨位数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时的保险费(如果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则保险费=A+0.9×N×(A-B),式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保险费,B指同档次限额为50万元时的保险费;N=(限额-100万)/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时,应根据车辆种类、座位数/吨位数,查找费率;
驾驶人保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费率;
乘客保费=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 费率 × 投保乘客座位数。
(4)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时,应根据车辆种类、座位数/吨位数,选择相应的机动车盗抢保险费率表中对应的档次,确定固定保费和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机动车盗抢保险标准保费:
机动车盗抢保险标准保费=固定保费+机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费率。
(5)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按照适用的险种查找费率;
保费=适用本条款的险种标准保费 × 费率。
(6)玻璃单独破碎保险
按照车辆种类、座位数/吨位数、投保国产/进口玻璃查找费率;
保费=新车购置价 × 费率。
(7)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按照选择的免赔额、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
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 × 费率折扣系数。
(8)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按车龄、新车购置价、保额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9)代步车费用险
保费=约定天数×日赔偿限额×费率。
(10)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
保费=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 车损险标准保费/车损险保险金额。
(1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固定费率;
保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费率。
(12)自燃损失保险
按照车辆使用年限查找费率;
保费=保险金额 × 费率。
(13)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保费优惠,优惠金额为未附加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保险应交保费的2%;
已投保车险损失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14)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保费=车险损失保险保费×费率
选择该特约条款,按照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车损险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已投保车险损失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15)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保费=车损险标准保费×5%。
(三)费率系数使用说明
(1)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
根据历史赔款记录,按照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费率调整,共分为七个等级:
等级一至等级七分别对应: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赔款记录、连续两年无赔款记录、上年无赔款记录、上年发生二次及以下赔款或首年投保、上年发生三次赔款、上年发生四次赔款、上年发生五次及以上赔款。
(2)约定行驶区域系数
根据保险车辆的使用活动覆盖区域选择使用,共分为:省内、境内。
(3)指定驾驶人
根据投保车辆是否指定驾驶人, 共分为:指定驾驶人、未指定驾驶人。
(4)驾驶人年龄
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年龄,共分为:年龄<25岁、25岁≤年龄<30岁、30岁≤年龄<40岁、40岁≤年龄<60岁、年龄≥60岁。
(5)驾驶人性别
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性别,共分为:男、女。
(6)驾驶人驾龄
根据投保时指定驾驶人的驾龄,共分为:驾龄≤1年、1年<驾龄≤3年、驾龄>3年。
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驾驶人年龄、性别、驾龄乘积高者为准。
(7)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
同时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全单最高优惠5%。
(8)客户忠诚度系数
根据以往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纪录,共分为:首年投保、续保。
(9)平均年行驶里程
根据被保险车辆平均年行驶里程数,共分为:里程数<30000公里、30000公里≤里程数<50000公里、里程数≥50000公里。
(10)安全驾驶系数
根据保险车辆上一保险年度交通违法记录,共分为: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上一保险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
(11)车型系数:特异车型、稀有车型使用车型系数。
(四)最终保费计算:
(1)各险种费率调整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
费率调整系数 = 系数1 × 系数2 × 系数3 × ……
(2)使用费率调整系数后,各险别的费率优惠幅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执行,但车辆损失保险计算优惠幅度时不含可选免赔额系数、多次事故免赔特约。
(3)最终保费
最终保费等于投保险种最终保费之和。
(五)短期费率
1、本费率说明中机动车保险费率表除另有说明外一般为保险期间一年的费率表,即年费率表。
2、投保时,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日计收保险费。
三、其它
在费率表中,凡涉及分段的陈述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6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6座的客车。“以上”指包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10座以上客车”是指包含10座及10座以上的客车。
保额中对“以上”、“以下”的意思同上:“10万以下”不包含10 万;“10-20万”包含10万,不包含20万;“20万以上”包含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