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定义
第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由投保人实施保险单载明的工程项目的正式合同。
附件3:
注意: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保留金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有权保留原本应向投保人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人民币 元(以下简称“保留金”),用于投保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担保及应支付的保修费用等。投保人请求被保险人放弃前述权利,在工程完工之前支付保留金,并与被保险人约定:若其承包工程在完工验收时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则无需返还该保留金;若未达标,则其依被保险人要求返还该保留金全额或以该保留金冲抵被保险人应支付给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若投保人违反前述约定,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应获得的保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