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定义
第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由投保人实施保险单载明的工程项目的正式合同。
附件2:
注意: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违反工程承包合同,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以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议变更工程承包合同、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明确指示更改工程的范围或性质、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按工程承包合同同意延展工期,均不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