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 政府征用或国有化;
3、 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
4、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
5、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6、 其它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情形。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间为准。
合同终止
第五条 在最先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全部预付款已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全部返还或冲抵被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支付的工程款;或
(三)保险赔偿总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
索赔处理
第六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将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