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示范项目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500兆帕级高强钢筋,应用先进的钢筋连接技术,保证钢筋加工质量和工程质量。
(四)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通过示范工作,评估示范项目高强钢筋应用情况及产生的效果,总结完善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措施,提出进一步推广的建议。
三、示范范围
(一)示范城市。在示范省(自治区)内,选定省会城市和至少1个地级城市作为示范城市。重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示范。
(二)示范企业。根据《
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和示范区域钢铁工业发展现状,确定一定数量的钢筋生产企业作为示范企业。
(三)示范项目。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定不少于10个新开工建设项目作为示范项目,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结构形式应包括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剪、筒体等。
四、示范内容
示范工作要以建立生产、配送、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机制为核心,按照以下内容全面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示范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钢筋市场供需机制
组织钢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保证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应。建立畅通的钢筋市场供需信息交流平台,保证钢筋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及时掌握需求量、价格信息,避免高强钢筋价格大幅波动,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制定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政策措施
各地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扶持政策。
(三)保证高强钢筋产品质量
加强钢筋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高强钢筋分类认证和标识制度,强化对钢筋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与标识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
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优先选用高强钢筋。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将高强钢筋应用作为施工图审查要点。加强高强钢筋应用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五)建立高强钢筋生产和应用的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