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备案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进行备案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2年1月1日起,辽宁省、重庆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5月15日起,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2012年7月1日起,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五、运行监测数据上报
2012年5月15日起,持有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登陆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上一季度运行监测数据。
2012年7月1日起,持有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登陆综合管理系统上报上一季度运行监测数据。
持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贵州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登陆其网站查询。
六、其他事项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可与当地通信管理局咨询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