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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26号)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驻棉兰总领馆(印尼)、驻新瀉总领馆(日本)、驻蒙特利尔总领馆(加拿大)、驻克莱斯特彻奇总领馆(新西兰)、驻伊基克总领馆(智利)、驻普里什蒂纳领事办公室(塞尔维亚)、驻马尔代夫使馆将实施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现将调整后的《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予以公告。原海关总署2005年第41号公告附件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后的《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朝鲜、清津、釜山、蒙古、越南、胡志明市、印度、孟买、缅甸、曼德勒、巴基斯坦、卡拉奇、尼泊尔、斯里兰卡、老挝、菲律宾、宿务、塞浦路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札幌、大阪、长崎、古晋、泰国、清迈、宋卡、新加坡、印尼、柬埔寨、文莱、阿富汗、东帝汉、德国、汉堡、波恩、慕尼黑、瑞典、哥德堡、丹麦、苏黎世、日内瓦代表团、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芬兰、挪威、曼彻斯特、爱丁堡、爱尔兰、马赛、斯特拉斯堡、意大利、米兰、佛罗伦萨、比利时、欧盟使团、卢森堡、马耳他、希腊、荷兰、禁止化学武器代表团、西班牙、巴塞罗那、葡萄牙、叙利亚、约旦、也门、亚丁、伊朗、科威特、黎巴嫩、阿曼、阿联酋、迪拜、沙特、吉达、巴林、卡塔尔、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毛里塔尼亚、亚历山大、苏丹、埃塞俄比亚、吉布提、肯尼亚、乌干达、布隆迪、卢旺达、厄立特里亚、几内亚、塞拉利昂、几内亚比绍、加纳、利比里亚、多哥、拉各斯、科特迪瓦、加蓬、圣普、喀麦隆、杜阿拉、赤道几内亚、坦桑尼亚、桑给巴尔、刚果(金)、刚果(布)、赞比亚、津巴布韦、毛里求斯、纳米比亚、马达加斯加、南非、开普敦、德班、莱索托、佛得角、中非、多伦多、卡尔加里、美国、旧金山、休斯敦、纽约、洛杉矶、联合国代表团、古巴、智利、秘鲁、圭亚那、墨西哥、蒂华纳,阿根廷、乌拉主、特多、牙买加、巴西、圣保罗、里约热内卢、苏里南、厄瓜多尔、瓜亚基尔、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圣克鲁斯、委内瑞拉、巴拿马、巴哈马、俄罗斯、圣彼得堡、哈巴罗夫斯克、海参威、白俄罗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土库曼斯坦、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爱沙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康斯坦察、摩尔多瓦、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革但斯克、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黑、澳大利亚、墨尔本、拍斯、悉尼、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奥克兰、斐济、马其顿、萨摩亚、密克罗尼西亚、安提瓜和巴布达、基里巴斯、瓦努阿图、科摩罗、布基纳法索、塞内加尔、汤加、瑙鲁、韩国、多米尼克、埃及、福冈、圣卢西亚、芝加哥、奥地利、马来西亚、加拿大、贝宁、莫桑比克、孟加拉、巴巴多斯、维也纳代表团、约翰内斯堡、塔吉克斯坦、温哥华、塞舌尔、巴勒斯坦、英国、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冰岛、法国、博茨瓦纳、日本、以色列、瑞士、多米尼加、安哥拉、巴兰基亚、塔马塔夫、马绍尔、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伊拉克、塞尔维亚、黑山、乍得、马拉维、布里斯班、阿拉木图、法兰克福、名古屋、敖德萨、泅水、加尔各答、叶卡捷琳堡、伊尔库茨克、里昂、南苏丹、圣但尼、帕皮提、拉瓦格、光州、海地、冈比亚、棉兰、蒙特利尔、普里什蒂纳、伊基克、克莱斯特彻奇、新渴、马尔代夫(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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