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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7.1.1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条文说明】
  建筑是艺术和技术的综合体,但为了片面追求美观而以巨大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不符合绿色建筑的基本理念。鼓励设计师利用功能性构件作为建筑造型的语言,通过使用功能装饰一体化构件,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下表达丰富的美学效果,并节约材料资源。在设计中须控制造型要素中没有功能作用的装饰构件的大量应用,当装饰性构件较多时,需进行造价核算,控制装饰性构件的造价不高于工程总造价的5‰。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建筑、结构专业施工图纸及效果图,运行阶段查阅建筑、结构专业竣工图纸,现场核实装饰性构件的使用情况。

  7.1.2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条文说明】
  相比于现场搅拌混凝土生产方式,预拌混凝土性能稳定性比现场搅拌好得多,对于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十分重要。与现场搅拌混凝土相比,采用预拌混凝土还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噪声和粉尘污染,并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材料损耗。因此,我国现阶段应大力提倡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应用技术已较为成熟。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文件,明确规定“北京等124个城市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施工图设计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阶段审核竣工图纸、混凝土用量清单及供货单。

  7.2 一般项
  7.2.1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60%以上。
  【条文说明】
  建材本地化是减少材料运输过程中资源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提高本地材料使用率还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本条鼓励使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提高就地取材制成的建筑材料所占的比例。本条主要审查工程决算材料清单,其中清单中要标明材料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并据此计算施工现场500km范围内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不参评,运行阶段查阅施工统计资料、工程决算材料清单以及本地化材料使用比例计算书。

  7.2.2 建筑砂浆采用商品砂浆。
  【条文说明】
  相比于现场搅拌砂浆,使用商品砂浆可明显减少砂浆用量,广泛推广应用商品砂浆,节约的砂浆量相当可观。使用商品砂浆不仅可节省材料,而且性能也比现场搅拌砂浆更稳定,质量更好,更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商务部、公安部和建设部等六部委于2007年6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阶段审核砂浆用量清单及供货单。

  7.2.3 合理选用高性能建筑材料。
  【条文说明】
  使用高性能建筑材料是建筑节材的重要措施之一。高性能包括高强、高耐久等。其中的强度指标最为重要且便于评价。使用高强度混凝土、高强度钢可以解决材料用量较大的问题,增加建筑使用面积。
  钢筋混凝土或钢骨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中要求HRB400级钢筋占竖向承重结构中全部钢筋(分布筋、拉筋及箍筋可以除外)的80%以上(当采用更高强度钢筋时,可以按强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折合成HRB400级钢筋)。钢筋混凝土、钢骨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中要求C50级混凝土占竖向承重结构中全部混凝土的80%以上(顶部15层可以除外。当采用更高强度混凝土时,可以按强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折合成C50级混凝土)。钢、钢骨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中要求Q345级钢材占竖向承重结构中全部钢材的80%以上(顶部15层可以除外。当采用更高强度钢材时,可以按强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折合成Q345级钢材。强度设计值低于295MPa的Q345钢材不作为高强材料)。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结构施工图纸、材料预算清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运行阶段查阅结构竣工图纸、材料决算清单、施工记录。

  7.2.4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使用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和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其质量之和不低于建筑材料总质量的10%。
  【条文说明】
  本条旨在整体考量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对于节材和材料资源利用的贡献。鼓励在绿色建筑中尽可能多地使用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和可再循环建筑材料。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是指基本不改变旧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原貌,仅对其进行适当清洁或修整等简单工序后经过性能检测合格,直接回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可再利用建筑材料一般是指制品、部品或型材形式的建筑材料。合理使用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可延长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建筑材料的使用周期,减少新建材的使用量。
  如果原貌形态的建筑材料或制品不能直接回用在建筑工程中,但可经过破碎、回炉等专门工艺加工形成再生原材料,用于替代传统形式的原生原材料生产出新的建筑材料,此类建材可视为可再循环建筑材料,例如钢筋、钢材、铜、铝合金型材、玻璃等。充分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的建筑材料可以减少生产加工新材料带来的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充分发挥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价值,对于建筑的可持续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材料预算清单和相关建筑材料设计使用比例计算书,运行阶段查阅材料决算清单,核查相关建筑材料实际使用情况。

  7.2.5 在保证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均不低于30%。
  【条文说明】
  本条中的“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是指在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使用废弃物等作为原材料生产出的建筑材料,其中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以建筑废弃混凝土生产出的再生骨料制作成的混凝土砌块、配制的再生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鼓励使用以工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淤泥为原料制作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鼓励使用以工业副产品石膏为原料制作的石膏制品;鼓励使用以生活废弃物经处理后制成的建筑材料。为保证废弃物使用量达到一定要求,本条规定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需超过30%,废弃物的掺量至少达到20%以上方可计入。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材料预算清单、相关建筑材料使用比例计算书,运行阶段查阅材料决算清单和相关建筑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以及相关建筑材料废弃物掺量的证明材料。

  7.2.6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建装修过程中对已有建筑构件及设施的破坏和拆改。
  【条文说明】
  减少对已有建筑构件及设施的破坏和拆改的有效措施包括:各专业图纸表达清楚,深度满足国家规定;所有图纸签章齐全;设计无甩项;事先统一进行建筑构件上的孔洞预留和装修面层固定件的预埋,避免在装修施工阶段对已有建筑构件的打凿、穿孔等。
  减少土建装修过程中对已有建筑构件及设施的破坏和拆改,既有利于保证结构安全,又可减少建筑垃圾。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土建和装修图纸及其他证明材料,运行阶段审核竣工图纸及其他证明材料。

  7.2.7 可变换功能空间采用可循环利用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条文说明】
  超高层建筑中的业态与使用者常会变化,每次变化都会对建筑室内空间布局提出不同的要求。为避免空间布局改变带来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应在保证室内工作、商业环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较多采用可循环利用隔断(墙)。尤其是作为办公、商场、餐厅、会议、娱乐等用途的空间更应如此。
  除走廊、楼梯、电梯井、卫生间、设备机房、公共管井以外的地上室内空间均应视为“可变换功能空间”。此外,对于作为办公、商场、餐厅、会议、娱乐等用途的地下空间也应视为“可变换功能空间”,其它地下空间面积在计算时应剔除。
  可循环利用隔断(墙)是指使用可再利用材料或可再循环利用材料组装的隔断(墙),其在拆除过程中应基本不影响与之相接的其它隔断(墙),如大开间敞开式办公空间内的矮隔断(墙)、玻璃隔断(墙)、预制板隔断(墙)、特殊设计的可分段拆除的轻钢龙骨水泥压力板或石膏板隔断(墙)和木隔断(墙)等。用砂浆砌筑的砌体隔断(墙)不算灵活隔断(墙)。
  在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内,将作为房间整面的可循环利用隔断(墙)全部去掉后,留下的墙体与门围合出若干封闭区域,其中面积小于100m2的区域即应视作“不可循环利用隔断(墙)围合的房间”。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建筑、结构施工图纸及可变换功能空间内不可循环利用隔断(墙)围合的房间总面积占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总面积的比例计算书,运行阶段查阅建筑、结构竣工图纸及可变换功能空间内不可循环利用隔断(墙)围合的房间总面积占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总面积的比例计算书,并进行现场核实。

  7.2.8 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减轻楼屋面面层、围护墙和隔(断)墙的重量等措施减轻建筑自重。
  【条文说明】
  楼屋面面层重量、围护墙重量、隔(断)墙重量对建筑自重的影响很大。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建筑自重对节材有重要意义,是重要的节材途径。
  楼屋面面层自重统计时,应包括结构板以上的所有建筑做法重量,如找平层、找坡层、瓷砖面层、石材面层、防水层、防水保护层等。
  围护墙和隔(断)墙的重量统计时,应包括构成墙体的所有构造做法的重量,如找平层、防水层、保护层、隔音层、保温隔热层、瓷砖和石材面层。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建筑施工图纸及其他证明材料,运行阶段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其他证明材料,并进行现场核实。

  7.2.9 施工组织计划中设置专门的节材方案,并落实施工固废分类回收等节材措施。
  【条文说明】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订节材方案,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节材措施,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
  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在现场进行分类处理,这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关键和前提,也是建筑施工过程中节材的重要措施。绿色建筑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利用建设用地内拆除的或其他渠道收集得到的旧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施工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废弃物等,达到节约原材料、减少废物、降低环境影响的目的。施工单位需制定专门的建筑施工废弃物管理计划,指导及规范施工中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施工固废中的可再利用材料尽量在建筑中进行重新利用,可再循环材料可通过再生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加工,最大限度的避免废弃物随意遗弃、造成污染,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废弃物回收利用记录作为证明材料。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不参评,运行阶段审核废弃物管理计划和施工现场废弃物回收利用记录。
  7.3 优选项
  7.3.1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建筑方案和结构体系进行节材优化。
  【条文说明】
  超高层项目的建筑方案不同,材料用量会相差很多,另外,超高层建筑中超过一半的材料用于结构构件,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对建筑方案、结构体系和结构构件进行合理优化,能够有效地节约材料用量。现行国标只针对建筑结构体系,实际关注的是结构主体的材料和施工,而非建筑结构方案。超高层的建筑结构方案优化具有很大的节材潜力,因此对条文进行调整。
  结构方案相同而建筑布置不同的建筑,用材量水平会有很大的差异,资源消耗水平、对环境的冲击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除了关注结构方案外,尚需关注建筑布置的优劣。
  本条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设计和建设单位对建筑、结构方案的优化意识。评审专家可以结合参评项目的具体情况,酌情判断优化工作的效果。申报单位提供的优化报告,应充分反映全部优化过程。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结构优化论证报告及建筑、结构设计相关图纸,运行阶段查阅建筑结构优化论证报告、竣工图纸并现场核实。

8 室内环境质量

  8.1 控制项
  8.1.1 建筑室内温度、湿度、风速及新风量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相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建筑室内的温度、湿度、风速及新风量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电梯开门无吹风感(或风速小于1m/s)。特殊空间(例如高大空间,采用地板送风等下送风形式的空间等)需进行气流组织设计说明(包括送风口位置、送风速度等)。
  考虑到《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房间类型相对有限,相关要求也无法完全适应超高层建筑中的功能要求,因此设计时可参照《2007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执行。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暖通空调设计文件,运行阶段审核建筑房间内温度、湿度、风速和新风量相关检测报告和运营记录等资料。

  8.1.2 建筑内旅馆类空间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一级要求,办公类和商场类空间室内背景噪声水平分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相对应的低限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所指的噪声控制对象包括室内自身噪声源和来自建筑外部的噪声侵袭。室内噪声源一般为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室外噪声源则包括周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甚至工业噪声等。条文所述各类空间需满足对应的噪声要求。
  但是,针对目前较普遍的大空间开放式办公室(也称开敞式办公室),由于在该空间除了考虑不被过高背景噪声干扰外,语言私密性也很重要,适当的背景噪声可起掩蔽作用,所以开放式办公室噪声并非越低越好,因此不做要求。
  而旅馆类的背景噪声要求较高。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核查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背景噪声的设计、计算说明等,运行阶段核查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噪声检测报告。

  8.1.3 主要功能空间室内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光源显色性能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除采光要求外室内照明质量是判定室内光环境质量优劣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其主要分为光源、灯具产品性能和灯具作用下实际现场光环境效果两大类要求。
  对于照明产品性能,在选用上应充分考虑其色温是否适用于装饰空间,须避免应用不当导致室内整体色调失调所引起的人员工作效率下降;同时光源在选用时应将其显色性作为影响周围环境的重要因素加以约束,光源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应的限值要求。
  对于现场光环境效果,主要从照度、照度均匀度和统一眩光值三项参数提出要求。在保持平均照度要求的前提下,其参考平面(作业面)照度均匀度应不小于0.7。高档办公室照度均匀度可不限于此值,可视实际情况做出说明,合理性由专家评审确定。强烈的眩光会使室内光线不和谐,使人感到不舒适,严重时会觉得昏眩,因此对统一眩光值提出要求。眩光统一值评价方法只适用于规则排列的条形荧光灯及类似灯具,不适用于筒灯、发光天棚等照明形式。现场检测要求在夜间无外界天然光影响条件下进行,如待检功能空间经核实确实仅在可依赖天然采光作为照明补偿的昼间时段运营,允许在昼间混光照明条件下测试并在报告中注明。
  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建筑照明设计说明、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说明、光源产品性能检定证书(一般显色指数)等资料,运行阶段审核房间现场照明检测报告(照度、照度均匀度和统一眩光值)。

  8.1.4 建筑采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所用建筑材料不会对室内环境产生有害影响是绿色建筑对建筑材料的基本
  要求。选用有害物质限量达标、环保效果好的建筑材料,可以防止由于选材不当造成室内环境污染。
  根据生产及使用技术特点,可能对室内环境造成危害的装饰装修材料主要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木家具、壁纸、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和地毯用胶粘剂等。这些装饰装修材料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包括甲醛、挥发性有机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以及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等。因此,对上述各类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进行严格控制。我国制定了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多项国家标准。绿色建筑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的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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