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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 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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