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一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该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四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五条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