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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 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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