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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 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 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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