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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 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四条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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