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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人事司主要负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规划财务司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对下级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照党纪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对下级相关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发文形式:
  (一)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订、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需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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