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人事司主要负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规划财务司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对下级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照党纪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对下级相关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发文形式:
(一)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订、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需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