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规划财务司。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财务司联席会议成员兼任,成员由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事日程
第七条 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各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按照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要求,牵头起草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文件;
(三)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部领导,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七)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