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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附件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

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视力

口腔

牙齿数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 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过敏史:注明过敏的药物或食物等;
  家长签字:儿童既往病史和过敏史须经家长确认后签字。
  2. 体格检查
  体重、身长(高):填写检查实测数值,评价按离差法(上、中、下)或百分位数法(P97)填写;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眼:按左右眼填写,未见异常填写(-),眼外观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视力:4岁以上儿童应测查视力,填写实测数值,未进行视力检查应注明“未测”,测查不合作者填写“不合作”;
  耳:按左右耳填写,未见异常填写(-),外耳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口腔:填写牙齿萌出数,按牙位填写龋齿位置;
  咽部:咽部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头颅、胸廓、脊柱四肢:相关项目中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注明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外生殖器:检查男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者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3.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填写实际检测数值,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4.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5.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体检合格”、“暂缓入园(所)”。
  6.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7.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单位

 

岗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   3.皮肤病  

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体格检查

血压

 

心肺

 

肝脾

 

皮肤

 

五官

 

其他

 

化验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滴 虫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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