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三、单位开户时单位账号由经办网点人员填写。
四、单位性质代码按以下原则填写: 01机关 02全额事业 03差额事业 04自收自支事业 05国有企业 06集体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私营企业 09社会团体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 12其他
五、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
六、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七、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填妥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国管分中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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