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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的通知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名称

 

单位性质

代码

 

隶 属 关 系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住房公积金

经办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发薪开户银行

 

发薪户账号

 

发薪日期

 

缴存比例

个 人

%

单 位

%

工资总额

 

月汇缴总金额

 

汇缴职工总数

 

备 注

 

 

 

 

 

填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三、单位开户时单位账号由经办网点人员填写。

四、单位性质代码按以下原则填写: 01机关  02全额事业  03差额事业  04自收自支事业 05国有企业 06集体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私营企业 09社会团体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 12其他

五、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

六、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七、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填妥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国管分中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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