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质监部门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质监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是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
企业名称:
(盖章)
产品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年 月 日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产品类别
|
|
监督检查形式
| □定期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回访
|
住所/生产地址
|
| 法人代表
|
|
生产许可证书
|
| 强制性认证证书
|
|
监督检查记录
| (一)主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
|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该企业所生产主要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综合评定为:□Ⅰ级(高风险) □Ⅱ级(较高风险) □Ⅲ级(一般风险)
|
(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实现程度
|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所生产的产品。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2、涉及行政许可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无伪造、变造、出借等违法使用情况。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3、企业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4、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5、有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帐等计量管理文件,计量器具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6、有原材料进厂验收制度,有原材料进货台帐及验收和不合格原材料处理记录;关键工序有作业指导书;按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把关,且有档案记录。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7、质量控制关键点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8、做出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承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符合□不符合
|
9、有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能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并能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处理。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10、对产品质量问题能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11、依据产品召回有关规定,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12、产品标识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13、连续3(含)次以上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 □符合□不符合
|
*14、近3年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无拒绝监督抽查行为,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 □符合□不符合
|
*15、不存在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用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16、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经查实的投诉举报记录。
| □发现问题□未发现问题
|
*17、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按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 □符合□不符合
|
18、企业达到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 □符合□不符合
|
19、获得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质量奖励和荣誉。
| □符合□不符合
|
评定意见
| 监督检查人员意见
| 根据对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及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该企业分类拟为:□AA □A □B □C
监督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质监部门意见
| 基层质监部门意见
| 对该企业实施监管方式拟为:□信用监管 □责任监管 □常态监管 □加严监管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质监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