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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附表2:基础管理指标评分表(续)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分数

11

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2%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

10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4分,每低5%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得1分。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建立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得0.5分。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得0.5分。



  附表3:技术考核指标评分表

分类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分数

综合节水

12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考核年限内,未达标准不得分。

4

13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20%或年增长率≥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5%或增长率每低1%,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

4

用于工业的非常规水量占非常规水利用总量40%以上得1分,低于20%不得分。

14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有雨水收集利用推广政策与计划,得0.5分;下凹式绿地、渗透铺装、渗透管沟、渗透井、绿色屋面、屋面集水沟等雨水利用工程项目不少于10个,得0.5分;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达到60%以上,得0.5分; 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得0.5分。

2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地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县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考核年限内,达到同级城市平均水平,得2分;达到相应指标值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5%,得4分。

4

16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降低1%加1分,降低2%以上加2分。高于标准不得分。

6

17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100%。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低于60%不得分。

2

生活节水

18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5%。

考核年限内,每降低1%扣 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3

19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超过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不得分。

3

20

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以现场抽查为评分依据:1、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不得分;2、公共场所用水使用非节水型用水器具不得分;3、节水器具普及率,每低3%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3

21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100%。

考核年限内,每降低5%扣0.5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2

工业节水

22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考核年限内,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4

23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0%(不含电厂)。

考核年限内,每低5%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4

24

工业取水定额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考核年限内,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3

25

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20%。

考核年限内,达到10%得1分;达到15%得2分;达到20%得3分。

3

26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考核年限内,每低1%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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