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 评分标准
| 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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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节水
| 12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未达标准不得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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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20%或年增长率≥5%。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5%或增长率每低1%,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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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工业的非常规水量占非常规水利用总量40%以上得1分,低于2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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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 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 有雨水收集利用推广政策与计划,得0.5分;下凹式绿地、渗透铺装、渗透管沟、渗透井、绿色屋面、屋面集水沟等雨水利用工程项目不少于10个,得0.5分;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达到60%以上,得0.5分; 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得0.5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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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地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县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 考核年限内,达到同级城市平均水平,得2分;达到相应指标值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5%,得4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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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降低1%加1分,降低2%以上加2分。高于标准不得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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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100%。
|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低于60%不得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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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节水
| 18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 ≥5%。
| 考核年限内,每降低1%扣 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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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升/(人?日))
|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 超过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不得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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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节水器具普及率
| 100%。
| 以现场抽查为评分依据:1、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不得分;2、公共场所用水使用非节水型用水器具不得分;3、节水器具普及率,每低3%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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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 100%。
| 考核年限内,每降低5%扣0.5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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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水
| 22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考核年限内,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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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0%(不含电厂)。
| 考核年限内,每低5%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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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工业取水定额
|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 考核年限内,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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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 ≥20%。
| 考核年限内,达到10%得1分;达到15%得2分;达到20%得3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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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100%。
| 考核年限内,每低1%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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