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指标
|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 评分标准
| 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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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节水规划
|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 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得3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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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措施保障等,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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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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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城市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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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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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用水定额标准,且不低于国家或省级标准,得2分。每缺少一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扣0.25分,本项指标扣完为止。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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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用水计划核定办法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3分。每低5%扣0.5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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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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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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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备水管理
| 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机井建设审批、验收等手续齐全,得2分。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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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1分;自备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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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自备水(特别是地下水)的计划且实施,得1分;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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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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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3分。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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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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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限内,有市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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