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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地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县级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十六)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七)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生活节水指标
  (十八)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5%。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二十)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二十一)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100%。
  工业节水指标
  (二十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十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0%(不含电厂)。
  (二十四)工业取水定额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十五)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20%。
  (二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四、名词解释及指标计算公式
  1. 考核年限 首次申报和复查考核城市的考核年限为申报或复查年之前2年的资料和数据。
  2. 考核范围 各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市区,节水器具普及率考核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设立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4. 节水资金投入 政府和社会资金对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总计。
  5. 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
  6.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 城市公共供水中,节水管理部门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与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100%
  7.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 自备水用水中,节水管理部门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与自备水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已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自备水用水总量)×100%
  8. 水资源费征收率 实收水资源费与应收水资源费的比值。
  计算公式:(实收水资源费÷应收水资源费)×100%
  9.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与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的比值。
  计算公式:[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100%
  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10.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年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与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用水总量÷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地区生产总值)×100%
  11.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城市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城市用水总量)×100%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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