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省级复查情况进行抽查,也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城市进行复查。
(3)直辖市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4)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县城节水工作考核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展改革(经信、工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五条,是国家节水型城市所应具有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资格。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城市节水机构规范 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六)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八)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九)自备水管理 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节水“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十三)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20%或年增长率≥5%。
(十四)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