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城[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并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原《
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同时作废。
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0日,对“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一年以上”的要求,暂不作为此次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内容。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 010-58934352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节水处 010-6850556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
二、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含)以上。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考核年限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考核和复查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前受理申报与复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进行初审。
(二)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直辖市自审达标后,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条件、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