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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发行人公司治理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进一步细化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时间及主要内容,说明相关制度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

  (二)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及决策事项。

  (三)独立董事、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出席相关会议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如独立董事、监事对有关决策事项曾提出异议的,则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监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四)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员构成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公司针对其股权结构、行业等特点建立的保证其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访谈、调阅公司内部决策的相关资料等,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备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六、发行人商标及商号

  关于发行人的商标和商号,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拥有商标的名称、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并说明是否为国家驰名商标;发行人使用的商号是否已登记注册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二)发行人商标、商号对直营店、加盟店的授权使用情况,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商标、商号使用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应披露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影响较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四)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个别企业使用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号,易导致投资者产生混淆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

  七、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餐饮企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直营店聘用员工的数量及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二)报告期各期的员工流失率,特别是店长、厨师、中层管理人员的流失率;发行人针对核心员工实施的激励计划,员工培训及人才储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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