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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


各保荐机构:

  为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提高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餐饮企业可按本指引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拓展总体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直营店及加盟店的数量及变动原因。

  (三)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经营情况,包括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装修支出及摊销政策,报告期内各直营店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桌/座流转率、顾客人均消费等。

  (四)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店面租赁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续租权利、产权瑕疵及对门店持续经营的影响。

  (五)发行人现有各加盟店的控制人、店面名称、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以及报告期内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六)发行人现有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的商业合作安排,历史上加盟店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比例,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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