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内容、运行情况等内容。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和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据实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不得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