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织委员会捐款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列支的请示》(沪税外字〔1995〕87号)收悉。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组委会捐赠的各种实物或现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不属于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给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