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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20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200号)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0〕30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由 “ 管理华东地区(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的证券营业部;经营华东地区(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华中地区(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华南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和重庆市)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 变更为: “ 管理华东地区(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的证券营业部;经营华东地区(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华中地区(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华南地区(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和重庆市)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 。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平稳处理分公司业务范围变更后的后续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及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四、分公司在取得换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在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核准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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