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畅通生产企业间直接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的渠道。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废旧商品回收,逐步实行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延伸制。明确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商品的责任,督促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充分考虑产品废旧回收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十五)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预约回收和交易,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设置自动有偿回收机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商务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供销总社配合)
七、加强行业监管
(十六)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商务部牵头,工商总局配合)
(十七)强化对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牵头,商务部、工商总局配合)
(十八)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商务部牵头,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配合)
(十九)保护废旧商品回收和加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商务部配合)
(二十)落实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旧商品的监管,鼓励进口再利用价值高、对原生资源替代性强、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部牵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配合)
八、加强环境保护
(二十一)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标准,加强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之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环境保护部牵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