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统计局关于向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向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统字[2012]3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
  为庆祝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 0周年,促进部门统计事业发展,调动广大部门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统计局决定向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 以彰显他们热爱统计、献身统计事业的崇高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并于2 0 1 2年4月3 0日前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主管统计工作的司(处)负责符合颁发范围人员的认定和统计工作,汇总填写《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并请于6月2 2日前报国家统计局。

  三、国家统计局对入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不设奖品、奖金,不享受待遇。荣誉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制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主管统计工作的司(处)负责发放。
  联系人:张英花、付刚
  联系电话:010-68682323、68782322、6 8 7 8 2 3 2 4(传真)
  电子邮箱:sgbmc@s to t 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 7号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部门处
  邮政编码:1 0 0 8 2 6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现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统计工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