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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
 印发《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许可证事务局,食品土畜商会,外企协会:
  蘑菇罐头是我国食品行业的大宗出口商品,为整顿蘑菇罐头出口经营秩序,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促进蘑菇罐头出口的有序发展,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了《蘑菇罐头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我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附件          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我国蘑菇罐头、盐水蘑菇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商品范围为出口的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商品编号分别为20031010.01和07119033。
  第三条 出口配额的分配(不包括对欧盟的出口)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体现“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化、效益型经营,根据各地方和各部委直属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的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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