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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审查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标准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鉴定书。
  第二十条 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译制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国产电影片
  1、一个标准拷贝;
  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二)进口电影片
  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本条手续完备后,广播电影电视部应当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广播电影电视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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