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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审查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22号)


  现发布《电影审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电影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第二章 审查机构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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