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问题,经省级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管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制片基地申请设备和技术改造,由省级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管委会审批借款或资助。
第五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管委会和省级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配置专职人员经管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管委会办公室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国家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负责对省级管委会专项资金的回拨;
3.审核重点故事片、儿童片的资助申请和借款事项;
4.审核制片基地设备和技术改造的资助申请和借款事项;
5.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
6.核拨经广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特殊项目的资助;
7.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表,上报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8.对省级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国家管委会;
2.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专项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将专项资金按期上缴国家管委会的银行专户;
4.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资助、借款事项;
5.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资助申请和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资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管委会;
6.负责总结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使用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管委会书面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管委会负责对省级管委会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经广电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