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1996〕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67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我们重新修订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的《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影字〔1991〕187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单位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
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