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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关于设立支持电影
 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 广发计字[199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财政厅(局),中央电视台:
  根据中央领导批示和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研究电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67号)中关于“同意从电视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支持电影发展……努力实现电影电视互济”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部、省两级“支持电视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由电视广告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
  (一)中央电视台每年按电视广告纯收入(缴纳营业税后的纯收入,下同)的3%计算,上缴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电视台按其电视广告纯收入的3%计算,上缴给省广播电视(影视)厅(局),专户存储,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三)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电视台是否上缴,由各省、自治区决定。
  二、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电影精品的摄制,没有制片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用以支持“五个一工程”中的电影拍摄。
  三、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一部分来管理。资金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收缴及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这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四、各级电视台不得因上缴此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增加财政负担。
  五、电影制片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影制片企业,应借助此次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的建立,推动电影制片机制的改革,形成一种崭新的制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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