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十)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一)参加部门或者单位对经营成果、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和采纳;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任免或调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审计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可享受外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