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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第六条 驻卫生部审计局负责领导卫生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卫生单位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卫生系统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依法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起草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准则;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三)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本系统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进行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六)经济效益评价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七)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概)算、决算;
  (八)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资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办理审计机关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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