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购置国内或国外仪器设备,包括植入人体的器具、人工器官、一次性医用器具,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购。
第二十条 国外订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填写有关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其他信贷引进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抓紧安装验收,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存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
第六章 使用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以“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即部颁标准WZB01-90(卫生部将进一步修订为卫生行业标准)为依据,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1、筹购资料:申请报告(表)、论证表、订货卡片、合同、验收记录等;
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手册、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3、管理资料: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用质量检测、计量、使用维修记录及调剂、报废情况记载等。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
第二十七条 各类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 计量维修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器具和设备,必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的卫生计量法规规定建档、建帐、建卡,进行周期检定,获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